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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案
沈阳合同律师,旅游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017-01-21

  节假日是旅游高峰期,难得的长假很多人会选择旅游。但并不是每个游客都能得到一次快乐的出行。2017年元旦小长假期间,重庆消费者袁女士在参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过程中,发现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减少3个景点,并且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袁女士认为旅行社违约,回国后拒付余款。旅行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袁女士提起反诉,要求旅行社赔偿违约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旅行社支付违约金6849.5元,袁女士缴清余款5398元。

   旅行社违约的依据何在?

   1、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就旅游的行程安排,旅游费用,另行付费项目,自由活动时间等协商一致的书面意思表示的体现。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此规定主要是为限制旅行社单方决定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到旅游者可能存在的旅游需求。如果另行安排付费项目就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保证了旅游者的平等协商权,和自由选择权。

   旅游合同的霸王条款,知道多少?

   以下都是常见的霸王条款:

   1、 “因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2、 “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此线路如因人数不够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5、“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旅游者补交房差。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提请您注意:

   消费者要提高消费维权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可专门对景点数量及门票、购物时间及购物点数量、是否必须购物等协商作出详细约定。同时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投诉需要有发票、协议、相片等相关材料,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