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产律师|住宅楼开个体餐馆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核心提示:根据该文件,沈阳房产律师认为住宅楼开个体餐馆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政法[2017]25号
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就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的效力问题以及通过租赁他人房屋从事餐饮业是否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回复如下:
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根据该文件,沈阳房产律师认为住宅楼开个体餐馆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
沈阳房产律师|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整理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自各级国家机关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在评论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