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联 系 人:张俊杰律师

手机/微信:15998252872

联系电话: 17612460092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爱都国际大厦B座13楼1303

E-mail:Lawyer_zjj@163.com  QQ:402448401

律师文集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行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沈阳交通肇事犯罪律师
2017-11-20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行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沈阳交通肇事犯罪律师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行人撞到骑车人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刑拘】

  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开庭-- 玄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交通肇事案。检方控称,李某违规过马路,引发事故致人死亡后又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表示:事故责任是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作用力大小来认定的,与涉案双方究竟是不是行人不存在直接关系。李某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

  案例回顾:在南京理工大学校门口对面,一位75岁的老人骑着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行人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马路时被老人撞上。老人摔倒在地。第二天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时,行人李某看到老人躺在地上不动了,便迅速离开了现场。4月19日,交警将李某抓获,并以涉嫌肇事逃逸将其刑事拘留。交警分析说,行人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存在违法行为,同时骑车人死亡,李某被刑拘是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其他类似案件:


  【行人设置路障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央广网合肥消息(记者孙叶 王利 通讯员王鹏)一女子在道路上拉绳设障,导致正常行驶电动三轮车侧翻致1人受伤,该女子随即从事发现场逃逸。阜阳警方经多日侦查,将逃逸女子张某抓获,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将其行政拘留。这也是阜阳交警部门办理的首起行人肇事逃逸案。

   警方表示,张某虽然不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其在路上拉绳设置障碍的行为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且事后又擅自逃离事故现场,该行为也属交通肇事逃逸。

   警方解释称,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单单适用于驾驶人,一旦行为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致人受伤后擅自逃离的,也可以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

 

  沈阳交通肇事犯罪律师解读:

  先走者等于破坏事故现场,一般要负全责

  在这起事故中,交警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撞人还是被撞的都是事故当事人,事故发生后双方都不能走。无论哪一方如果走了,相当于破坏了事故现场,交警赶到后就无法再划分责任。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说,我国刑法规定,事故发生后,无论哪一方先走,先走的都要承担事故的全责。沈阳交通肇事律师提醒市民,在出现了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先行离开,免得连自己稀里糊涂的违法都不知道。

 

   建行特约齐鲁时评,尽管交警分析称,行人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存在违法行为,但是能否定性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显然值得商榷。

  从法律层面来看,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也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理的情节。“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将行人列为涉罪疑犯显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从交警披露的情节看,行人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存在违法行为,即便这一情节属实,也须弄清其违法行为与老人撞人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必然联系,而且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丧失驾驶能力者不得驾驶非机动车,第1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这不但认定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而且说明通常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不该走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尽管撞人老人不幸死亡,也须调查其驾驶能力如何以及有没有违法行驶情节,而不能因为一方死亡便简单地认定另一方必然有罪。

  更重要的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这样的司法语境下,定性行人“交通肇事罪”显然有失妥当。尽管行人李某在被撞并看到老人倒地不动后,没有及时报警并采取积极救助行动,而且离开现场躲避,对老人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倘若就此定性其犯罪,显然于法无据,也难免矫枉过正之嫌,不可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误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