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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_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行政机关如何依法正当行政?
2018-04-22

   沈阳律师_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行政机关如何依法正当行政?

   “当行政机关遇到行政相对人放弃实体权利,行政机关“原本”就应谨慎对待,查清放弃权利是否是绝对自觉自愿,并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置决定,而非一概接受。”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行政,不正当行政。

   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要求行政主体必须谨慎对待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的行为,查清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是否是绝对自觉自愿的,尤其是否是出于较为高尚的道德情操主动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

   因为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的承受对象和受益者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须区分不同情形对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予以处置并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即准许行政相对人放弃程序权利;认同行政相对人积极自愿放弃实体权利;制止被自愿消极放弃实体权利;制止受胁迫放弃权利等不适当的放弃权利的情形;制止有损害公益或他人利益的放弃权利;制止防范因恐惧行政报复的放弃权利等。

   因此当行政机关遇到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实体权利时,原本就应谨慎对待,查清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是否是绝对自觉自愿,并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置决定,而非一概接受

   政府单纯的认为只要有“申请和放弃权利承诺”,就可以不依据任何法律程序肆意行政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行政执法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更何况如果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造成重大损益的,行政机关更应依法、正当行政,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应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谨慎行政。否则应遵循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相对人给予赔偿安置,实质上化解行政纠纷,人性化行政。

   更应预防和杜绝利用高压政策或手段迫使相对人“被自愿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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