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师|学校老师处罚学生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沈阳张俊杰律师
沈阳专业律师 张俊杰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的责任如何承担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不满8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不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辨认、承受、控制等能力有限,且存在个体差异而不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具有一定的监护、管理、教育责任,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宋某与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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