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1956年就开始尝试设立律师制度,但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律师制度受到“左”倾思想冲击,到“文革”期间又同公、检、法一起被砸烂,公民根本无法享有辩护权,直到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律师暂行条例》才开始逐步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一个重要分别在于对律师身份的规定,《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现代民主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主要就是确保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被滥用,《律师法》正确界定了我国律师的性质,使之具有独立性而不再依附于国家机关。但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律师生存发展的环境依然是严峻的。
从理论上讲,沈阳律师的执业关键是能够利用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去论证事实及法律关系,并对法官产生影响,从而寻求一种可预期性的胜诉目标。但是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今天,一方面某些个人借用国家力量对沈阳律师行业的强力干预已经侵害到了沈阳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沈阳律师发现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与强势力量妥协与合作,而不再坚持理论上所应有的和精神上所应该具备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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