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传递家属的关切,告知近况和需求,法律分析案件;

    3.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遭遇刑讯逼供,或冤假错案时,代为申诉和控告,提出律师辩护意见;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

    5.尽早掌握案情,未雨绸缪,奠定日后辩护方案和方向;

    6.根据个案需要,依法制定辩护策略等。


    2017/01/05
  • 二、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及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情,分析案件,提供法律帮助,传递家属的关切,告知近况和需求。

    2.依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

    当犯罪情节轻微,或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存在的冤假错案可能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变更措施,或释放。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早了解案情细节;

    4.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甚至无罪的证据,侦查机关未依法收集调取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5.辩护律师认为罪名有异议,或存在冤假错案的,可以依法提出律师意见,并可以就需要专业鉴定的事项提出鉴定要求和意见;

    6.辩护律师认为存在可以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起诉的律师意见;

    7.根据个案需要,依法制定特殊的辩护策略等。


    2017/01/07
  • 三、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律师辩护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情节、法律程序,作无罪、或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等方面的辩护,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2017/01/07
  • 四、申诉再审律师辩护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冤错案件都是难以禁绝的。及时发现错案并予以纠正是对业已被破坏的司法公正的及时补救。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刑事再审刑程序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专门纠错制度。

    2017/01/07
  • 五、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2017/01/07
  • 六、刑事国家赔偿律师业务

    在刑事赔偿的规定中,分别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在五种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在二种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017/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