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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法律顾问|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分析及风险应对建议
2017-03-22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分析及风险应对建议

                       

 一、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对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前景优势分析。

 就租赁行业整体来看, 汽车(融资)租赁的占比比重较小、并不领先, 但却是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最为贴近的。而且汽车行业的发展环境也为汽车(融资)租赁带来机会, 例如:

 ● 汽车销量的增长率在放缓;

 ● 车企存在产销矛盾, 需要一些促销方式来刺激消费、加速行业转型; 

 ●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 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产业价值链中最有价值和最富活力的一环;

 ● 目前, 国内的汽车金融渗透率在逐年快步增长;

 ● 近日,网约车的合法地位首次在国家法规层面得到明确,有了名份,对于这种低成本购车难题,国内整悄然兴起的以租代购不失为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其与传统分期付款购车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成本的大幅度降低,这种汽车融资租赁在国外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购车方式,并有望成为国内汽车金融的主导模式。如果可以通过前述以租代购的方式,加强网约车平台与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都是一件多方获利的事;

 ● 融资租赁法律政策支持  比如一般会有政策扶持, 类型包括: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和个人优惠政策等;

 ● 汽车融资租赁有其特有的竞争优势:

 纵观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 在21世纪初, 主要为商业银行垄断; 此后汽车金融公司入场, 打破了单一主体的格局, 加速行业竞争; 至今已是多元竞争的时代,比如: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汽车融资租赁有其特有的竞争优势,比如:调账功能(比如营改增政策)、高审批通过率,审批门槛低、快速的审批流程、降低形式利率等。

二、发展制约因素与机遇并存,或能通过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将制约转变为机遇和可能。

1、信用风险

承租方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建立及健全信用评估审核体系。

2、法规风险

由于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起步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出现问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特殊情况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承担又可能会出现种种的不确定因素和纠纷。而且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与之还不能完全匹配,出现交通事故时,遇到承租方负担不起赔款,或者酒后肇事,保险不理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牵扯到出租方,将出租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赔款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建立及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作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能掌控,完善必要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使之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匹配融合。

3、业务风险

 我们律师的客户就曾遇到过人车失踪的情况。不仅承租方失踪,连带标的物也失踪。诉讼法律拿到裁决结果,由于无法找到人和车,致使法律判决也无法执行,出租企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不仅要在租赁开始时就配备上GPS或者其他先进的设备,而且要实时追踪,以防不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4、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风控意识不强,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单位铤而走险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通常手法有虚构自身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担保能力、伪造汽车销售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在回租模式下将车辆重复进行租赁融资等,骗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非法占有所融资金,甚至将所租用车辆用于倒卖或者抵押牟利。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对承租人及担保财产、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及核实,除常规的资料信息外,主要关注点还应包括: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及工作稳定性、薪酬、单位职务及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及其财力、购买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行政处罚情况等。

 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有利证据使用,这一点对于惯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作用;3、保留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环节上,根据实务经验,除了准备详尽资料外,最好能通过较短的篇幅或者图形可视化的模式向公安机关描述整个合同诈骗的过程,以降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的风险。

 5、租金拖欠的风险

 租金拖欠风险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或者足额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行为。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达到良好自力救济或者执行效果,在车辆上装有一部或者多部GPS系统必不可少,同时根据实务经验,执行时机最好是选择在汽车的行驶途中,这主要是避开承租人的势力控制范围,避免无谓及非理智的纠缠。

 6、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实践中经常出现保证金约定不明而失去应有作用的实例。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当承租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交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占有并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时,该保证金即成了动产质押金,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证金在还有余额的情况下还可转化为预付租金用作最后几期租金的结算。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承租人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根本违约;   

 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违约定金可以约定为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额的20%,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相对较轻,定金罚则基本上没有施展余地,而当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没收违约定金,当然是否能全部没收还要视违约的程度而定,这就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而且违约定金由承租人交纳给出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主动权,该部分保证金亦可约定无息使用,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此可以提高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违约定金的约定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防范风险与提高资金使用率不失为一剂良药。

 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次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可选择适用,而且如此约定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7、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

 在直租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车辆后,将车辆登记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税收成本以及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因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往往并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者在购买车辆时将车辆直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甚至有些承租人要求将购车发票直接以其名义开具,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登记证并不是车辆的所有权的证明,但这在实际生活中却大大增加了车辆被承租人以出售、抵押、出质等方式进行无权处分给第三人的风险。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避免将车辆权证如机动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发票等登记于承租人名下; 

 2、无法避免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3、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足以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为租赁车辆;

 4、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证明第三人属于负有交易时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义务主体。

 8、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

 租赁车辆涉及刑事案件,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机关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经济纠纷,租赁车辆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况也屡有发生。虽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后返还车辆,但实务操作中难度不小。同样,在租赁车辆涉及承租人与第三方的民事纠纷中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回车辆的风险依然存在。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及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9、车辆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车辆被盗、毁损及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担,但是所有权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一般实务中,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费用,代替承租人购买保险,受益人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第二年开始的保险是由承租人上完保险后,将保险单寄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这就需要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做好沟通及时续保,同时与有关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续保时有任何异常给予提醒。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若承租人怠于购买保险,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代为购买。至于保险的种类,除了常规的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外,盗抢险等险种必不可少。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盗系统功能也足够强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安装及维护、更换等环节予以充分的关注,通过定期的检查,保证上述防盗系统正常运行。

 10、被交通行政处罚及被第三人索赔的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由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不甚了解,致使司法及执法机关在实务中惯性地将涉事车辆当做承租人所有车辆进行扣押,特别是在一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登记并未登记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时。不同之处在于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的认定存在过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承租人为物流企业时,该企业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资质已过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做全面的适格承租调查;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赁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一切资质条件,并承诺由于该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及索赔均由其承担,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3、积极与交通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进而做出合理处置措施;4、与交警指挥中心或者车辆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出现公司所有车辆号码的违规、过户等事项时能及时通知到公司。

 11、车辆质量瑕疵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对车辆及供应商的而选择而购买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取租金,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进行交付并由承租人进行验收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承租人选择车辆或供应商进行了干扰,这在一些厂商系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更高。

 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建议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2、在实务中,一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也为操作的便利性,会采用委托购买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购买车辆,根据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终归于被代理人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购买过程中的行为却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权和确定权,依据自己的技能独立自主选定向供应商购买车辆。通过上述操作,能有效防范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因干扰承租人的选择权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三、沈阳企业法律顾问结语

 实际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正常业务的开展以及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远远不止以上11点,特别是目前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虽然近几年融资租赁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相关机构和主体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还不足,加上汽车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使得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难度加大,因此欢迎汽车融资租赁从业人员以及律师同仁交流学习,共同探讨有关话题,宣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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