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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还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吗?
2017-05-16

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还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吗?



 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 指引维权之道

有的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的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等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加害人已经构成了犯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刑。此时被害人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 给您支招。

 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 有关法律依据索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 维权方案解析

刑事自诉: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因此,沈阳被害人维权律师 认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

一、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刑事自诉;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刑事自诉;

四、除以上维权途径外,被害人还可以提起侵权等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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