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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无行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评析
2017-05-16

交通肇事罪|无行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评析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简要案情]

  2017年5月某日晚上,曹某借朋友陶某的厢式货车开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某一村庄拐弯处时将李某撞倒在地不省人事,因曹某无行驶证怕保险公司拒赔,便找来朋友陶某“顶包”,后李某在送往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全部责任,陶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面临被刑事拘留,后陶某坦白系替曹某“顶包”。


[意见分歧]

  曹某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不构成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曹某虽找人“顶包”,但目的是怕保险公司拒赔,而且积极将被害人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没有逃避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构成逃逸。曹某找陶某“顶包”的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即便被害人李某没有死亡,无证驾驶的曹某也将面临治安处罚等法律制裁,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李某死亡时也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客观事实。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评析]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结合本案分析,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认为,曹某属无证驾驶,即便找人顶包,交警部门亦作出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同时无证驾驶也面临着法律追究,找人顶包本身就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仍未供认自己系肇事者的身份,而是在陶某面临刑事拘留时的翻供,“顶包”的事实才得以查明,因此曹某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顶包”系“逃跑”的一种方式而已。当然,“顶包”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可以作为曹某的从轻情节考虑。

陶某替人顶包,提供虚假证言,将面临治安处罚,而且已经涉嫌窝藏包庇罪、保险诈骗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窝藏包庇罪、保险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警示:

    “顶包”这种烫手山芋千万接不得。对于替包者而言,不仅严重干扰警方公正执法,增加办案难度,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对于肇事者,极大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就本案而言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为3-7年有期徒刑,难再获得缓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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