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和量刑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_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有大量的信用卡用户向沈阳金点子律师网_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偿还,被信用卡银行催告还款并被警告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类犯罪,现在沈阳金点子律师网_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就涉及的有关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作以索引,供信用卡用户斟酌参考。
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辽宁省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5000 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1 万元的,可以在拘役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2000 元,可以增加―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 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8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10 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17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50 万元的,可以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8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100 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16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2 )确因生产所需、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恶意透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3 )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警示:
用卡需谨慎,切记避免恶意性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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