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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检察院以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许可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的,怎么办?
2017-10-14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检察院以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许可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的,怎么办?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许可禁止会见|辩护律师会见权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或检察院经常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会见。

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律师会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规保障。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可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必须许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必须许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对于其他案件,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也不得随意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理由,违法限制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投诉权: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申诉、控告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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